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明确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23-542100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司法局

文稿解读|《关于明确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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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解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明确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对市、区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调整。

一、制定背景

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这是新《行政复议法》对申请人就近就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便民制度安排,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市直部门在区县设置派出机构的情形,主要包括区公安分局(含所辖派出所)、区县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区县医疗保障分局等市直部门派出机构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前,上述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均由市政府管辖,依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需要将以市直部门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管辖权调整至所在地区县政府管辖。

二、调整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降低申请人救济成本。我市作为组群式城市,各个区县跨度较大,申请人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存在诸多不便,不利于申请人便捷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此类行政复议案件调整至区县政府管辖后,将大幅度降低申请人的救济成本,符合行政复议便民、复议为民的原则要求

二是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公安治安、交警、生态环境类等行政复议案件,大多涉及基层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将此类案件调整至区县政府管辖,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沟通,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能够充分依托基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力量,参与上述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

  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派出机构所在地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调整至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管辖。

(三)特殊管辖规定

  以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均有管辖权,申请人既可以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