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依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文件和负责人证明。 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等)复印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受委托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条件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