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有关文件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登记,于 1995 年 12 月 27 日成立的我市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 其职责是:以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便捷方式。 仲裁的突出特点: 自愿性:仲裁的各个环节大都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专业性: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大多是各行业的专家,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 灵活性:仲裁程序简便,处理方式灵活。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独立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淄博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级别管辖的限制。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制度。受理的案件应具有仲裁协议。以下纠纷属仲裁受理范围: 商品买卖合同类纠纷 借款合同类纠纷 运输合同类纠纷 建设工程与工程监理合同类纠纷 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类纠纷 承揽合同类纠纷 保险合同类纠纷 抵押与担保合同类纠纷 委托与代理合同类纠纷 仓储与保管合同类纠纷 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类纠纷 赠与、居间与行纪合同类纠纷 联营与合伙合同类纠纷 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 证券、期货合同类纠纷 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类纠纷 国际借款、工程承包、设备引进、技术引进、货物进出口贸易、租赁等合同类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金街1号创业大厦(北京路)18层、19层 咨询电话:2163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