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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服务指南
仲裁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11-29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它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如何签订?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有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有具体的仲裁事项;

三、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淄博仲裁委员会向经济贸易各界推荐以下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淄博仲裁员会推荐仲裁条款

如果您想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请别忘了在合同中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淄博仲裁委员会热忱欢迎境内外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选择淄博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一、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淄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线上仲裁

1、仲裁条款与送达地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规则进行线上仲裁,以书面方式审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优先送达仲裁文书、证据材料等,并以本合同载明的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或在淄博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平台指定的电子送达平台账号等电子方式为电子送达地址。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2、如若需要,合同载明的各方地址为线下仲裁文书、证据材料等的送达地址。如未填写地址,则以受送达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地址为线下送达地址。

3、若各方当事人在淄博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平台注册使用了新的邮箱或手机号码,则该邮箱或手机号码亦可作为各方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本合同载明的电子送达地址。

4、电子送达地址变更:任何一方通过电子方式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应以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电子送达平台等电子方式的形式发出,向受送达人上述地址发送之日为电子送达完成之日。如一方需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确认,否则,按照本合同载明的电子送达地址发送,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本会不予受理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5. 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为一式四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材料,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 A4 纸张。

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要求

本会为当事人提供仲裁申请书样式,供申请人参照: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单位:                

被申请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仲裁请求:1、                               

     2、                               

     3、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淄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盖章或按手印)

    年        月        日

仲裁员的选定及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涉外案件为 2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选定(或未委托)的由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推荐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两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当事人应当自仲裁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也可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推荐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有两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

裁员;推荐名单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效力

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的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时,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仲裁

按照淄政办发〔2010〕120 号《关于推行以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的意见》要求,淄博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省内率先成立了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中心。先后在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桓台、高青、高新区等八个区县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仲裁调解受理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仲裁调解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全部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达到100%,充分发挥了仲裁在定纷息争、维护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成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又一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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